(2017)京73民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津大学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大学,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号。法定代表人:钟登华,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颖,女,1982年7月3日出生,天津大学工作人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典,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天津大学工作人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大学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29601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颖、黄典到本院接受了询问。乐视公司书面向本院表示不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大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乐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的主体不适格。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已经不具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对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公证保全证据存在瑕疵应排除使用的问题,一审法院没有进行调查,被上诉人应提供其合法获取登录账户和密码的证据。(一)上诉人的天外天网站特别是“资源”版块,没有天津大学校内学生和教工实名认证获得的账号,是无法登陆的,更别说试听和下载了。上诉人通过排查,确认公证使用的账号是“td2012”,从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9日期间,该账号先后22次登录天外天影视模块。此前和此后,该账号从未登录过天外天影视模块,说明被上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天外天账号,并且使用了该账号进行登录取证。(二)证据中部分截图不是在公证处操作获得。拿《即日启程》为例,进行迅雷下载时,弹出的下载框显示“新建任务http://dl.4.clound.twtstudio.com/即日启程”的截图是且只能是在上诉人校园局域网范围内获取,在校外不可能出现“4.clound.twtstudio.com”地址链,因为上诉人的局域网有限制,只有在局域网内才可能下载,而这个地址链也说明了这是在局域网进行的操作。当然上诉人的这种限制也不是不可破解的,对方如果采用VPN方式串入到局域网也是可以的,那样的话地址栏会有VPN的显示,而被上诉人并没有采用这种技术手段。因此,被上诉人是事先在上诉人校园内进行了下载并截图,然后拿到公证处,制作成了公证书,这种取证行为应该被撤销。(三)公证处的取证方式有问题。正规的操作应该是首先由公证员对电脑系统的清洁性进行检查以确保不是事先在电脑里保存了相关资料,并启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将拟经电脑屏幕录像生成的文件命名,并运行该软件开始屏幕录像……,本案公证书只有主要操作步骤描述,无相应图片对照,而光盘仅有几张与本案无关的截图和存在里面的电影,完全不能说明其操作过程,亦不能说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以哪样的方式下载的,有可能是存在原来电脑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被上诉人提出的证据保全公证因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应当被排除。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陈述的事实表述错误。一审判决称“天津大学收取一定的宽带资费”,事实上学生登录内网即局域网是不收费的。涉案作品放在内网的资源平台,学生可以自由上传和下载自己喜欢的作品。如果学生需要登录互联网获取其他信息和资源,是收取少量宽带费用的。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并未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公证部门也已证实只有在“输入用户名和账户密码”后才可观看和下载,而且这种观看限定在上诉人的局域网,仅面向上诉人职工和学生,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向公众传播,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五、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被上诉人免费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说明他们对此并不产生任何利益,何谈损失。被上诉人主张赔偿损失没有根据。乐视公司辩称,涉案影视作品在上诉人所经营的网站“天外天·天津大学”上的添加时间为“2011-01-1900:40:29”,截至2014年8月19日证据保全时仍可以在线下载,故在此期间内涉案网站持续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而在2011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被上诉人享有涉案影视作品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当然有权请求赔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乐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我公司享有影视作品《一路有你》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近来,我公司发现天津大学在其经营的网站“天外天·天津大学”(域名为tju.edu.cn和twt.edu.cn)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下载服务,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独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天津大学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费用3500元。天津大学在一审法院答辩称:第一,涉案网站由我校学生创建和管理,内容由学生上传,我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涉案影片只能在学校局域网内使用教职工账号下载和查看,具有公益性,我校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乐视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影视作品片尾署名:“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独占性享有中国大陆著作权”、“视频网站独占播映letv.com”。经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授权,乐视公司取得了涉案影视作品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和转授权的权利,授权使用期限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独占专有维权期限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域名为tju.edu.cn的网站由天津大学主办,系该校官方网站。2014年8月19日,登陆该网站,点击“校园文化/团委”栏目,出现网址www.twt.edu.cn的链接,点击后进入名为天外天的网站。该网站内有天津大学校园新闻、奖学金管理系统、校长信箱等,在工信部无备案记录。庭审时,天津大学称该网站系其为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立的公益性网站,注册用户仅为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约一万余人,天津大学收取一定的宽带资费。在该网站影视库栏目中可以找到涉案影视作品,显示有电影海报、主要演员、简介等,播放状态“暂时不支持在线播放,请选择下载”,添加时间“2011-01-19”。点击影片链接,输入用户名和账号密码后可以通过下载软件下载到涉案影视作品,并保存至本地电脑中。上述过程,乐视公司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书还记载了除涉案影视作品之外其他影片的下载过程,乐视公司共支付公证费4000元。另查一,乐视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3000元,就此提供一张金额为72870元的中国民生银行回单凭证打印件,日期为2014年4月8日,付款单位乐视公司,收款单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未提供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协议。另查二,乐视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与天津大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维权支付差旅费1507.5元。上述事实,有片尾截图、授权书、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影视作品署名情况及相关授权书,可以确认乐视公司取得了《一路有你》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查明的事实,天津大学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天外天网站www.twt.edu.cn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下载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影视作品,故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天津大学辩称该网站并非由其开办,但根据该网站功能、内容及天津大学当庭陈述,该网站系为天津大学在校学生及教职工提供服务,天津大学具有监管职责,故不予采信。天津大学还主张涉案作品由学生上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乐视公司主张数额过高,未充分说明依据,不予全额支持。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影视作品的知名度、涉案网站性质、用户量,天津大学侵权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乐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将根据其提供相关证据的合理性、相关性、必要性酌情确定。综上,一审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天津大学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二、天津大学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视公司合理开支1500元;三、驳回乐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4)沪徐证经字第5684号公证书所附第16页、第17页的网页打印件显示,天津大学网站显示其信息与网络中心有“资费问题”相关栏目,其中显示网络费用包括网络开户费50元,网络地址占用费:学生宿舍:20元/月,10G流量实验室:30元/月,10G流量,手续费(包括更换IP地址、暂停开放IP地址手续费):10元。该公证书显示,公证处进行公证时使用的是该公证处已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天津大学称,资费也不是天津大学向学生收取的,所有的高校都是收费的,我们的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都是中等偏下的。上述事实,有(2014)沪徐证经字第5684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关于乐视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本案中,乐视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涉案影视作品进行公证取证的时间是2014年8月19日,根据公证书显示的内容,涉案影视作品的添加时间为2011年1月19日。乐视公司获得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独占专有维权期限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至。故乐视公司有权针对他人在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间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天津大学以乐视公司在起诉时已经对涉案影视作品不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主张其诉讼主体不适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二、关于公证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瑕疵首先,天津大学认为乐视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天外天账号并且使用该账号进行登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天津大学天外天网站注册用户为在校大学生和教职工,约一万余人,乐视公司完全能够通过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下载涉案影视作品所需的用户名和密码。再次,天津大学认为证据中部分截图不是在公证处操作获得,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公证书。最后,公证处进行公证时使用的是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并且由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监督进行,公证书中具体描述了相应的步骤。天津大学关于公证书无法说明其操作过程,涉案影视作品有可能是存在原来电脑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关于公证书应当被排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一审判决对天津大学表述的事实是否错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天津大学的网络涉及收取资费的问题,其在一审庭审中也称收取一定的资费。故一审判决对其表述的事实并不存在错误之处。四、关于一审法院是否适用法律错误天津大学以其网络属于局域网,仅面向职工和学生为由否认其向公众传播的性质。对此,本院认为,天津大学职工及学生的数量可观,其构成的群体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称的“公众”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天津大学侵犯了乐视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天津大学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过高本案中,鉴于乐视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天津大学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知名度、涉案网站的性质、用户量、天津大学侵权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天津大学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根据乐视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的合理性、相关性、必要性确定乐视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1500元亦无不当。天津大学关于一审赔偿数额过高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大学以乐视公司免费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为由认为无需赔偿乐视公司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保护的是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本案涉案影视作品属于电影作品,而非录音录像制品,故一审法院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天津大学提出的各项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五百六十九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天津大学负担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天津大学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建中审 判 员 兰国红审 判 员 崔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彭佳丽书 记 员 雷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