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4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婉平、冯贻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婉平,冯贻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婉平,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冯贻富,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婉平与被执行人冯贻富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冯贻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贻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婉平人民币266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65元、申请执行费302元。但被执行人冯贻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贻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冯贻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冯贻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冯贻富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冯贻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婉平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失信执行决定书、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贻富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9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冯贻富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