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娟与被申请人甘文霞刘小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甘文霞,刘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财保18号申请人:刘娟,女,汉族。被申请人:甘文霞,女,汉族。被申请人:刘小波,男,汉族。申请人刘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文霞、刘小波共同所有的位于邻水县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案外人邱丽萍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甘文霞、刘小波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甘文霞向其借款35万元未归还本息为由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刘娟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甘文霞、刘小波共同所有的位于邻水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案外人邱丽萍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邻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峻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