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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恢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农投国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投国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华,宝蓝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易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宝蓝鹏安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北京腾信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恢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投国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法定代表人江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华,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被执行人宝蓝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何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宝易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邱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凡天柱,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宝蓝鹏安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冯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腾信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邱琳,董事长。北京农投国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华、宝蓝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易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宝蓝鹏安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北京腾信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7199、37200、37201、37202、37670、37204、37203号公证书;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17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被执行人刘华、宝蓝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易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宝蓝鹏安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北京腾信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27.7616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华、宝蓝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易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宝蓝鹏安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腾信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号楼×层附×、×层附×、-×层地下室、×-×层全部、×号×幢×层的房产,轮候查封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大街×号院×幢-×至×层×、×幢-×层-×、×幢-×至×层×、×幢×层×、×号院×幢-×至×层×、×幢-×至×层×、×幢-×至-×层-×的房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华、宝蓝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易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宝蓝鹏安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北京腾信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7199、37200、37201、37202、37670、37204、37203号公证书、(2016)京中信执字0173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旭阳审判员  靳 欣审判员  梁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