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醴法执恢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杨童与醴陵市祥富出口花炮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童,醴陵市祥富出口花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醴法执恢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杨童,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醴陵市祥富出口花炮厂,住所地: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杨童与被执行人醴陵市祥富出口花炮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所有款项870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已对醴陵市祥富出口花炮厂退出鞭炮奖补资金通知船湾镇政府配合协助执行,但退补资金并未到位,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康人佑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