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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雪会与赵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会,赵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徐雪会,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赵留平,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徐雪会与被执行人赵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栾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雪会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栾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