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雪会与赵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会,赵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徐雪会,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赵留平,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徐雪会与被执行人赵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栾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雪会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栾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