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北关居民。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黄陵县隆坊镇苏家峁行政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张某某与苏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欠款8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苏某某送达了(2017)陕0632执95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苏某某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12日被执行人苏某某履行执行款8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中苏某某2016年12月30日支付8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