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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苏耀良、解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耀良,解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708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员工。被告:苏耀良,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芳,女,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解磊,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昊璧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耀良、解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耀良、解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晟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