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骥与陕西八马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骥,陕西八马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骥,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八马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号利君V时代*座*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钟世银,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汉族,上诉人周骥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八马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9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周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裁定送达后,周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同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原审却未移送,且其在持该裁定书去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也不受理,并拒绝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本案应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因周骥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相关材料,其以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周骥起诉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审 判 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