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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立超申请执行梅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超,梅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735号申请执行人刘立超,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执行人梅早红,女,汉族1984年6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刘立超申请执行梅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29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梅早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立超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梅早红名下位于金水区北环路56号院3号楼1单元806号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过户至刘立超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梅早红名下位于金水区北环路56号院3号楼1单元806号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过户至刘立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   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