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收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建军、张红梅与贾李军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军,张红梅,贾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收119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男。申请执行人张红梅,男。被执行人贾李军,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张红梅与被执行人贾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52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案件款333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