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吕飞、王春霞、叶亮、伍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吕飞,王春霞,叶亮,伍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12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法定代表人:叶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华,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吕飞,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王春霞,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叶亮,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伍斌,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吕飞、王春霞、叶亮、伍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吕飞、王春霞、叶亮、伍斌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