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翟立娜与廖燕玉、西安星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立娜,廖燕玉,西安星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翟立娜,女,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廖燕玉,女,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星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翟立娜与廖燕玉、西安星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翟立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2102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的账号的予以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