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审视安电子经营部与白山市—管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审视安电子经营部,白山市—管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880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审视安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B1层X32商铺.法定代表人:李聪。被告:白山市—管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银河小区28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徐全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审视安电子经营部诉被告白山市—管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审视安电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审视安电子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曼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