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德明与谢延品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明,谢延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唐德明,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谢延品,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唐德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延品给付赔偿款43363.1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唐德明与被执行人谢延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延品自2017年6月起(已给付),至2020年2月止,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德明1300元,2020年3月给付46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其自动履行期间本院不应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谢延品应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如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唐德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