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罗宝朝与袁全宗、沈立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宝朝,袁全宗,沈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589号原告:罗宝朝,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良,江阴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全宗,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沈立新,男,1967年7月17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原告罗宝朝诉被告袁全宗、沈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罗宝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宝朝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宝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罗宝朝已预交),由罗宝朝负担。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