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1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好希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好希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1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好希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牛成村第二工业区11栋1、2、3层,组织机构代码:56420898-2。法定代表人:过柏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翠萍,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碧岭社区沙坑二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38439。法定代表人:邓德强,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好希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94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72583.34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就本案的执行私下达成和解。因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和解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限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941号民事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已由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7200元已由被执行人自行交缴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二、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941号民事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由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啟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