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2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晓慧、陈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晓慧,陈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24338号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赖健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文,女。被告:陈晓慧,女,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青州市。被告:陈琳,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青州市。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慧、陈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慧、被告陈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晓慧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租金258,160元(人民币,下同)(即合同约定的剩余租金9,630元/期×32期-履约定金33,333元-保证金16,667元);2.判令被告陈晓慧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8,16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陈琳对被告陈晓慧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晓慧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一份《汽车回租租赁合同》,被告陈琳为连带保证人,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陈晓慧提供一台宝马牌车辆供租赁使用,保证金为16,667元,履约定金为33,333元,租金分36期付清,每期9,630元,每月20日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将涉案车辆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陈晓慧向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履约定金及前四期租金后不再继续支付租金,并拆除了车辆的GPS装置且至今未予归还车辆,原告向两被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原告现放弃收回租赁车辆,且在本案中不主张车辆留购价款,并自愿将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自每日万分之八调低为年利率24%,逾期利息起算日期则宽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被告陈晓慧、被告陈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及两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汽车回租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BA)一份,主要约定:“出租人(甲方):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陈晓慧……连带保证人:陈琳……回租租赁合同明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或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冲突时,以明细表为准。……第一条售后回租的定义本合同规定的售后回租是指以下交易状态:甲方根据乙方的融资要求,向乙方购买乙方所有的租赁车辆,甲方再将该车辆出租给乙方。第二条租赁车辆的购买一、为乙方筹措资金之目的,乙方有意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甲方出售租赁车辆。各方同意,甲方就租赁车辆的购买应向乙方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第三条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一、甲方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乙方不会因为向甲方支付了部分租金或其他款项而对车辆享有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三、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任意退租,也不得出售、转让、转租、抵押、拆卸、添附租赁车辆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车辆所有权的处分行为。三、车牌号为鲁V3XX**的牌照所有权属于甲方,本合同期满后或本合同中途解除后,乙方须返还甲方该车牌实物。第四条租赁车辆的使用权租赁期间,乙方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第五条租赁车辆的交付、验收……三、交付租赁车辆时,乙方须要仔细认真地检验车辆是否正常,并在《车辆交接清单》上注明检验结果,一旦乙方在《车辆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车况即以《车辆交接清单》为准。……第六条租金、首付租金、保证金、履约定金、手续费、留购价格、贷后处理费一、租金是乙方按照明细表中规定的金额按期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二、首付租金是指乙方因办理租赁而向甲方支付的前期款,首付租金是租金的一部分。三、保证金是确保甲方租赁财产安全之保证……乙方完全履行义务后,甲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四、履约定金是确保双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守约方有权依据定金罚则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履约定金将于合同期满乙方完全履行义务30日后退还给乙方。……第十条乙方违约事项……二、乙方拖欠租金超过15日,或拖欠租金经甲方催告后5日内仍未付款的,视为乙方经甲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甲方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未付租金的,不影响对乙方违约行为的认定……九、GPS车辆定位系统异常或出现故障无信号,甲方要求乙方送回甲方指定地点维修乙方超过3日未送回。……第十一条违约救济发生第十条之违约事项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剩余租金并以剩余全部租金之万分之八每日计收逾期利息或立即收回租赁车辆;……第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人同意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他乙方应履行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内为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2年。乙方提供其他担保的,不影响甲方直接向连带保证人行使保证权利,且无须甲方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第十七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二、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总公司住所(上海市汶水路XXX号XXX幢XXX室)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三、因乙方违约致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合同附件《合同明细表》约定租金分36期支付,首付租金0元,每期租金为9,630元,租金支付日为每月20日,手续费0元,保证金16,667元,履约定金33,333元,留购价格0元,其他费用0元,起租日为支付第一笔购买价款之日。涉案车辆于2015年12月25日登记在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名下。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陈晓慧向原告支付履约定金33,333元、保证金16,667元,原告则于2015年12月31日将涉案车辆交付被告陈晓慧,双方为此书具《车辆交接清单》一份。根据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文件,本案所涉车辆为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为宝马BMW7200DL,车架号码为LBV3M2105EMC29172,发动机号0312D254,车牌号为鲁V3XX**,车辆所有人为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其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前4期租金各9,630元,未再支付2016年5月起的剩余租金,亦未返还涉案车辆。原告现已无法掌握车辆的下落。致涉讼。以上事实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原件、《合同明细表》原件、《车辆交接清单》原件、原告公司《缴款单》、招商银行收款回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文件、原告公司《动拨申请表》、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回租租赁合同》及附件《合同明细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自觉履行。原告已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被告陈晓慧在向原告交付保证金、履约定金及前四期租金后,未按约继续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剩余租金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晓慧支付2016年5月起的剩余租金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按自愿调低的利息计算标准偿付逾期利息,于法不悖,原告自剩余租金额中扣除保证金及履约定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根据《汽车回租租赁合同》要求被告陈琳承担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亦于法有据,可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应诉材料,应视为放弃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8,160元;二、被告陈晓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8,16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琳对被告陈晓慧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应负担之诉讼费、公告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晓慧追偿。案件受理费5,920.2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被告陈晓慧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德生审 判 员 陈慰苹人民陪审员 陶佰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