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司宏伟、欧阳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宏伟,欧阳长华,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宏伟,男,1994年1月10日生,满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104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经理。原审原告欧阳长华,男,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欧阳卓(系欧阳长华之女),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上诉人司宏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司宏伟又以事故是其造成的为由,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司宏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77元,由上诉人司宏伟减半负担1038.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瑞江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