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董荣、董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荣,董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荣,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香,女,汉族,1984年6月21日出生,莒县,系上诉人董荣之儿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会,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群,日照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董荣因与被上诉人董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认定的“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用原告董荣承包的荒山与被告董会承包的部分果园土地互换”基本事实,在卷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山世增审判员 王 蓉审判员 任宗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