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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思德龙热流道有限公司、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思德龙热流道有限公司,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思德龙热流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西路1821号8-E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9654531D。法定代表人:夏国栋。被执行人: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六路。法定代表人:陈剑法。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思德龙热流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179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960.40元(含执行费1600.4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