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平华、杨永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平华,杨永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平华,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永寿,男,194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再审申请人杨平华因与被申请人杨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民终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平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杨平华与被申请人杨永寿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借款20万元系杨平华向湖北省监利县汴河镇金刚寺(以下简称金刚寺)所借,杨平华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永寿手现金贰拾万元正(按年息贰拾万元计息壹万贰仟元正付,壹年壹付),借款人:杨平华”。杨永寿在金刚寺管理财务,该借条中“杨永寿手”意指“由杨永寿经手”,借条实质内容为杨平华“经杨永寿手”向金刚寺借款20万元,而非杨平华向杨永寿借款。(二)杨平华是向金刚寺借款,原审判决杨平华向杨永寿履行还款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平华向杨永寿出具借条,双方之间达成的民间借贷合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杨永寿持借条向杨平华请求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杨平华主张金刚寺是案涉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杨平华提出借条上“杨永寿手”意指“由杨永寿经手”,既未经杨永寿或金刚寺认可,又未经金刚寺介入主张该借款。因此,杨平华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与杨永寿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平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袁正英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陈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