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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诉高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高某,蔡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275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被告:高某,男性,汉族。被告:蔡某某,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与蔡某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院印)书记员  郭亚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