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诉高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高某,蔡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275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被告:高某,男性,汉族。被告:蔡某某,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与蔡某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院印)书记员 郭亚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