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3385俞捷与王波、郭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捷,王波,郭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385号原告:俞捷,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泗阳县。被告:王波,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郭芹,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俞捷与被告王波、郭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7日,原告俞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俞捷负担。审判���高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