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3385俞捷与王波、郭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捷,王波,郭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385号原告:俞捷,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泗阳县。被告:王波,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郭芹,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俞捷与被告王波、郭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7日,原告俞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俞捷负担。审判���高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