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4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桦南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结。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4月11日,在青岛市XX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任出纳员的朴某某(在逃)与被告人赵某某(朴某某的男友)及朴某某的父母预谋将朴某某公司在银行的24万元公款占为己有,该四人商定,次日由朴某某的父母到济南火车站订票准备逃跑,由朴某某到银行取钱后,由赵某某租车逃跑。次日上午,朴某某利用自己干出纳员的身份,到原胶南市王台镇农业银行从其公司账户取走现金24万元,后与赵某某乘坐出租车赶至济南火车站,与朴某某的父母会和后,四人坐火车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藏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并提交了发破案经过、报案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话记录、履历表、外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辨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被��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2日,在青岛市XX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任出纳员的朴某某(在逃)与被告人赵某某(朴某某的男友)及朴某某的父母预谋将朴某某公司在银行的24万元公款占为己有,该四人商定,次日由朴某某的父母到济南火车站订票准备逃跑,由朴某某到银行取钱后,由赵某某租车逃跑。次日上午,朴某某利用自己干出纳员的身份,到原胶南市王台镇农业银行从其公司账户取走现金24万元,后与赵某某乘坐出租车赶至济南火车站,与朴某某的父母会和后,四人坐火车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藏匿。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抓获赵某某,后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15年6月6日,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劝说下利用“赵某”的护照乘坐飞机至延吉机场,并向在延吉机场等候的追���民警自首,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十二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吉林省延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赵某某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报案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洪某的陈述及证人金春峰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电话记录、履历表、外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辨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赵某某到案后退赔部分赃款,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栾 冲审 判 员 曹旭晶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路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