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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余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余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011号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205号2号楼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96292473L。负责人张文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涛,男,苗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系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余芳,女,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余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5日���案,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冉 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怡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