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庆龙,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军与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