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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2284号原告丁某,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平顶山联通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张某,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丁某以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