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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刑初8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刚,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2014年2月份,被告人付刚因借款无抵押物抵押,遂通过街边张贴的宣传办理证件的小广告,经与办理证件人联系,在其弟弟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花费100元伪造了付某所有的房屋位于延寿县延寿镇奋斗街19委玫瑰园住宅小区2号楼8单元5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书一本,存放在自家。后因徐某到付刚家索要欠款时发现该伪造的房照,遂将该房照当做抵押物私自拿走,后发现该房产证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经侦查,被告人付刚于2016年4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二、骗取贷款犯罪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付刚因经营粮米加工厂需要资金,遂找到本村居民刘某、王某1、王某2、付某四人为自己顶名贷款,并提供了与实际土地面积不符的虚假土地证明,让四人在延寿县农业银行各贷款5万元,共计骗取20万元用于自己的加工厂经营,因经营不善,所骗取贷款无力偿还,给延寿县农业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案发后,经侦查,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付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付刚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归个人使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银行钱款,造成重大损失,应当分别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刚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并建议对被告人付刚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付刚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法庭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2014年2月份,被告人付刚因借款无抵押物抵押,遂通过街边张贴的宣传办理证件的小广告,经与办理证件人联系,在其弟弟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花费100元伪造了付某所有的房屋位于延寿县延寿镇奋斗街19委玫瑰园住宅小区2号楼8单元5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书一本,存放在自家。后因徐某到付刚架索要欠款时发现该房屋产权证书,遂将该证书当做抵押物私自拿走,后发现该房产证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经侦查,被告人付刚于2016年4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借款凭据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书、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付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二、骗取贷款犯罪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付刚因经营粮米加工厂需要资金,遂找到本村居民刘某、王某1、王某2、付某四人为自己顶名贷款,并提供了与实际土地面积不符的虚假土地证明,让四人在延寿县农业银行各贷款5万元,共计骗取20万元用于自己的加工厂经营,因经营不善,所骗取贷款无力偿还,给延寿县农业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案发后,经侦查,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付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举报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表、营业执照、贷款材料及贷款凭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王某2、王某1、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付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刚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归个人使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银行钱款,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付刚在两起案件的案发后均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刚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付刚所骗赃款20万元本息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继民审 判 员  王延江人民陪审员  侯佳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学辉书 记 员  吴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