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张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张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3民初2054号原告李某1,男,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李某2,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某。被告张某,女,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丈夫),住葫芦岛市。原告李某1诉张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2、柴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中旬左右,原告通过网络信息看到被告发布了一条广告,被告将位于都市××区对外出兑,原告与被告联系后,被告让原告先行交付3万元定金,并且签订定金协议,约定正式签合同时一次性交全款16万元(定金折抵合同款)。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签订正式兑店合同,但由于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故该合同一拖再拖没有正式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合同定金,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原告所交定金,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0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2016年10月12日,被告因故不能继续经营都市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微信对外发布出兑消息,原告看到消息后,与我方多次电话联系,并来我处实际考察,又和房东见面,洽谈好当年及下年的房租价格,对卫生服务站的各种证件进行了详细检查,在充分了解社区服务站现有情况下,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如下:1、都市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享有医保门诊划卡及医保居民住院,目前住院划卡全市医保都在审核中,暂时未予开通,门诊划卡正常;2、楼上有部分空间被先前老板出租,2017年3月份到期,如原告保留就继续让人家经营,如不愿意就返还剩余房租让人离开;3、出兑价格全款为16万元,(我方从上家承兑以后已花费30万元)因家中情况我方不负责更名过户,也不能陪同其过户,但有需要我方必须到场的情况,我方必须积极配合,以后产生的经费及人情往来由原告方自己承担及运作,我方只提供相关材料、证件协助办理。如因我方提供虚假证照及手续造成李某1方不能更名过户的我方负责并承担其损失;4、如原告方无其他异议需缴纳定金3万元,其余款额签订协议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李某1方同意以上约定,并于10月19日交定金3万元,其余款项在签订主合同前一次性付清(定金抵扣合同款)。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原告方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署正式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被告方未同意,2016年11月1日,原告到齐屯派出所报案称我方诈骗,11月2日提起诉讼,原告方使用各种手段企图拿回定金。而我方一直未有违约的行为,理由如下:1、交订金之前我方就明确违约要双倍赔付定金,我们写的是决定的定,法律上是有约束力的,我方履行了定金协议,并多次找对方协商合同事项,以促成合同签订,并有微信谈话为证;2、我方没有把社区卫生服务站另转兑他人经营;3、我方没有继续经营,不兑给你,而不与你签合同;4、原告方同意16万元承兑都市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被告方不要16万元承兑款而拿3万元定金,不兑给原告方而承担被告的风险,而且要承担双倍的定金赔偿?原告违约不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如下:定金合同中明确写明都市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全款16万元,签协议前一次性付清,该约定是签协议前,而并非是原告方所说的签订正式合同时一次性交全款16万元,原告方至今未交齐全款,所以是原告方违约,不签订合同;2、我方多次打电话,催促对方尽快完成合同,对方都以种种理由拖延,有微信和电话为证;3、原告多次提出,出兑都市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是非法的,企图以此为借口不与我方签订合同,并能顺利拿回定金,结果未成;4、原告方多次用一些常人不懂的词句约定合同,不按双方商定号的协议条款书写合同,以此欲激怒我方,不与其签合同,从而顺利拿回定金的目的;5、原告报警诬陷我方犯了诈骗,以此威胁我方,企图要回定金未得逞,又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双倍返回定金,综上,种种事实证明原告方违约,不想签订合同,只想拿回定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原告通过微信看到被告发布一条广告,被告将龙港区都市××区经营权转让,原告与被告联系后,双方商定转让费用为160,000.00元,先行交付定金30,000.00元,2016年10月19日原告交付定金30,000.00元,被告张某给原告出具定金条一份,在定金条中载明:”今张某收到李某1兑都市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定金30000元(叁万元整),全款16万(拾陆万元)签协议前一次性付清。张某李某12016.10.19”。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协议,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定金条、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让协议等材料载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原、被告之间定金条中所要签订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让协议,其内容实质即为转让该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明知该转让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仍进行转让,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互相不负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应返还原告交付定金30,0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定金协议无效。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1定金30,0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3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