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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恢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闫云鹏、蔡美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闫云鹏,蔡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闫云鹏,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蔡美英,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云鹏、蔡美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036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闫云鹏、蔡美英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闫云鹏名下的车架号分别为LZGCR2T68BX088619的中联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1台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杨灿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以177021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闫云鹏名下的车架号为LZGCR2T68BX088619的1台中联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灿(身份证号码:)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晨佳之日起转移;二、买受人赵晨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沈 勇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