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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念慈与陈婷、王烽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婷,张念慈,王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婷,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念慈,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王烽,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上诉人陈婷因与被上诉人张念慈、原审被告王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120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婷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张念慈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张念慈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王烽、陈婷的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路××室,在一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张念慈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陈婷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审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