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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肖志安与杨文平、陈中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安,杨文平,陈中炎,刘萍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17号原告:肖志安,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杨文平,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陈中炎,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刘萍,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肖志安与被告杨文平、陈中炎、刘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安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军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艾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