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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梅晶与赵敏宣告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2民特31号申请人:梅晶,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十字街镇。申请人梅晶要求宣告赵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梅晶诉称:申请人梅晶与赵敏是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日“辽丹渔25241”号渔船在黄海北部海域与陆地失联,赵敏随船失踪。经丹东渔港监督处调查确认为失踪。故申请人梅晶向本院申请宣告赵敏死亡。经查:赵敏,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辽宁省东港市新城管理区,系申请人梅晶的丈夫,原系“辽丹渔25241”号渔船船员。2016年11月2日,因“辽丹渔25241”号渔船在黄海北部海域与陆地失联,导致赵敏失踪,丹东渔港监督处于2016年12月27日出具《事故证明》,证明赵敏已无生还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申请人梅晶作为赵敏的配偶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赵敏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3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敏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找和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梅晶作为赵敏的配偶,现申请宣告赵敏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