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7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周占伦、贾朝勤与廖友全、郑万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占伦,贾朝勤,廖友全,郑万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周占伦,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贾朝勤,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廖友全,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郑万莲,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占伦、贾朝勤与被执行人廖友全、郑万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友全、郑万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友全、郑万莲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廖友全、郑万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占伦、贾朝勤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