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新春、包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新春,包磊,荣生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新春,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于翠欣,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教师,住日照市东港区。系王新春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包磊,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铁路警察,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审被告:荣生允,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天德北区。再审申请人王新春因与被申请人包磊、原审被告荣生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日民一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新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茂田代理审判员 徐以斌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