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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杜利民与李军、李翠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利民,李军,李翠萍,刘藏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杜利民,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李翠萍,女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刘藏琳,女,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关于杜利民与李军、李翠萍、刘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