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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孙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泉,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菁,女。再审申请人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德信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德信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以一审鉴定结论为依据判令退还装修差价款无法律与合同依据。合同附件四中对装修内容、范围、标准均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款每平方米3000元”是对合同附件四中约定装修工程价格的约定,并非价值。被申请人主张与房地产市场交易习惯不符,也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所交付的房屋“装修、设备”符合合同附件四中对“装修、设备”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申请人交付的房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并在《房屋交接表》上签字收房,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无违约行为。鉴定结论是依据“成本重置法”进行鉴定得出,与本案纠纷无关联性,不应作为案件审理依据。鉴定中勘察现场未通知公司到场,存在程序问题,另鉴定存在土建与安装等漏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形成了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鉴定未考虑相应装饰、装修品牌,鉴定结果价格存在严重错误,该报告不应被采用。鉴定报告基准日为2014年12日,开发商装修时间为2012年,在不同时期相关的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会存在巨大的波动,不能判定当时准确的装修价格。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27号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孙菁辩称,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装修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鉴定评估时已经考虑到利润。鉴定中勘察现场时,物业公司到场,程序合法。另漏项在二审中已经酌情予以考虑。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装修价款为每平方米3000元,具有法律约束力。保德信房地产公司对此提出,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约定,并不是仅指材料价值,而是包括了利润等在内的市场价格,并认为一审中关于房屋装修的评估报告采取了“成本重置法”的评估方法,无法反映市场价格中的利润等因素。但是评估报告关于装修总费用的计算公式明确包括人工费、管理费、税金等费用,且评估人在异议答复中明确提出装修报价中已包含了装修公司承揽装修工程的利润,在庭审质证中明确说明系采取市场询价,属于综合单价。此外,房屋装修价款约定为每平方米3000元,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对此产生了合理期待,装修价款中是否包括利润以及包括多少利润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内容,孙菁依据合同对于装修价值是否达到每平方米3000元申请评估鉴定,并无不当。关于鉴定程序是否违法以及评估报告能否采用的问题。保德信房地产公司主张评估人在现场勘察时未对其进行通知,但在一审对于评估报告的质证过程中,评估人已经明确说明通知了双方当事人但保德信房地产公司未到场,保德信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此及时提出辩驳意见,且双方均认可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到场作了见证,不能因此认定评估报告违反法定程序。保德信房地产公司主张评估报告存在漏项,且对方当事人也认可存在漏项,但是保德信房地产公司在一、二审程序中并未对漏项部分申请补充鉴定,二审法院在认定评估报告存在漏项的前提下对此酌定增加每平方米500元的价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保德信房地产公司认为酌定有误,应当举证证明,但保德信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酌定有误。保德信房地产公司认为设计费用以及产品取价在品牌、价格上存在重大差距,仅为单方陈述,缺乏证据证实。关于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问题,保德信房地产公司认为,以2014年12月23日为评估基准日,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会存在巨大的波动,但无证据证明价格波动的事实。综上,保德信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尤 青审判员 王琪轩审判员 袁辉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亚晶书记员 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