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光亮、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亮,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张光亮,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赤城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方式。张光亮申请执行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5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光亮于2017-5-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伟已做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52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