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濮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与孙翠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孙翠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19号原告:濮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人民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宗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岳,男,汉族,1992年5月2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翠玲,女,汉族,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濮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翠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翠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濮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清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佩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