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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金如权、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如权,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13-1号申请执行人:金如权,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高新区工业一路北星火街东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04048-1。法定代表人:宋吉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金如权与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肥城支行存款账户上的存款4525628元,账号37×××33。期限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