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刑更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梁志明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963号罪犯梁志明,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志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5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梁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梁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志明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8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2月表扬,生效判决判处罚金200万元,其缴纳了3000元,其在考核期内的月平均消费是42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梁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罪犯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428元,综合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故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梁志明暂不予减刑。将(2017)粤佛监刑执字第42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佛山监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