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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司善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善勇,男,1982年8月23日生。因吸毒,于2011年6月、12月分别被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7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善勇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司善勇在本市鼓楼区三牌楼大街北公交站台附近,向王忠翔贩卖一小包约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得款人民币500元。2、2017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司善勇在本市鼓楼区楼子巷131巷14-16号楼下,向王忠翔贩卖一小包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得款人民币300元。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司善勇因吸毒被查获,后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善勇有自首、多次吸毒行政处罚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司善勇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司善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善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善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冰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