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字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字405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582739-X。住所地:卢氏县龙山路西段。被执行人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峰,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6135823-3地址:卢氏县城华东路99号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2015)卢住建规处罚字第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5月12日,本院(2016)豫1224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卢住建规罚字【2015】第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3月8日,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涉及的卢住建规罚字【2015】第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宇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