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柳芳、林向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芳,林向阳,林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PAGE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柳芳,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向阳,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友平,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春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再审申请人柳芳因与被申请人林向阳、林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已决定对(2015)梅民初字第104号进行再审,本案应终结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邓淑萍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董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奇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