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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7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日涂(上海)涂料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大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涂(上海)涂料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盛大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王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67588号原告:日涂(上海)涂料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钟中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盛大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负责人:李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女。被告王成,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日涂(上海)涂料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涂公司)与被告上海盛大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王成为本案被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盛大公司、被告王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51,602元、评估费1,630元、施救费1,800元,上述费用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盛大公司、被告王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13时09分许,王成驾驶沪KZXX**小型轿车沿华夏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夏东路G1501匝道路口处左转弯通过路口时,适遇陆勇驾驶沪G9XX**小型普通客车沿华夏东路由西向东直行至此,沪KZXX**小型轿车正面左部与沪G9XX**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相撞,致沪G9XX**小型普通客车翻车后又撞击路灯杆,造成陆勇受伤、路灯杆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盛大公司、被告王成均未作答辩。被告保险公司书面辩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因本次事故责任未定,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承保车辆存在过错或侵权行为,故拒绝赔偿原告损失。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8日13时09分许,王成驾驶沪KZXX**小型轿车沿华夏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夏东路G1501匝道路口处左转弯通过路口时,适遇陆勇驾驶沪G9XX**小型普通客车沿华夏东路由西向东直行至此,沪KZXX**小型轿车正面左部与沪G9XX**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相撞,致沪G9XX**小型普通客车翻车后又撞击路灯杆,造成陆勇受伤、路灯杆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本起事故的成因与事发时两车通过事发路口时的信号灯控制状态有关,但经多方调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另查明,沪KZXX**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盛大公司名下,在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沪G9XX**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在交警于2016年4月28日14时对被告王成的询问笔录中记载:“我是王成……现在上海盛大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审理中,原告表示因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由原、被告各负50%的责任。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王成驾驶的机动车与陆勇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陆勇受伤、路灯杆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本起事故的成因与事发时两车通过事发路口时的信号灯控制状态有关,虽经多方调查,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各半分担相关损失。被告保险公司系王成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人,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成在交警处自述其在被告盛大公司处工作,但因被告王成与被告盛大公司均未到庭,本院难以查实事发时被告王成、被告盛大公司的关系,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之后仍不足的或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被告王成、被告盛大公司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项目及金额:原告车辆经交警委托评估定损为51,602元,并支付评估费1,630元,有评估报告及评估费为凭,本院予以确认。事发当天,原告车辆因道路施救支出1,800元,系合理损失,且有上海市道路施救服务作业单及发票为凭,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盛大公司、被告王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日涂(上海)涂料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51,602元中的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日涂(上海)涂料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余额49,602元、评估费1,630元、施救费1,800元合计53,032元的50%计26,5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告王成、被告上海盛大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杨德新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