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姜春平与郑新明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平,高龙,郑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144号原告:姜春平,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个体工商户。被告:高龙,男,汉族,年龄不详,陕西省镇坪县人,住上竹镇。被告:郑新明,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镇坪县。原告姜春平与郑新明,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姜春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姜春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定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