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一某、王某与被执行人梁二某、梁三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一某,王某,梁二某,梁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梁一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梁二某,男。被执行人:梁三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一某、王某与被执行人梁二某、梁三某犯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刑庭已依职权于2017年1月13日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梁一某、王某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属于重复立案,因刑庭移送执行立案在前本案申请立案再后,一案不能多次申请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梁一某、王某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一某、王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在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博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审核:潘在敏撰稿:潘在敏校对:陈博恒印制:陈博恒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12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