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7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柒喜酒行与赵文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柒喜酒行,赵文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773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柒喜酒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西苗庄居委临西六路与启阳路交汇处东200米。经营者:刘馨璐,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赵文菲,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柒喜酒行与被告赵文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柒喜酒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柒喜酒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柒喜酒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柒喜酒行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海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