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彭霞与李红、涂仁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霞,李红,涂仁刚,李素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315-2号原告彭霞,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明,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红,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左娜,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涂仁刚,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李素南,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彭霞与被告李红、被告涂仁刚、被告李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彭霞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霞撤诉。本案诉讼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原告彭霞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行勇 来自